上诉人虎林金街购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密山农商银行、原审被告鸡东金街购物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密山市人民法院[2017]黑0382民初5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虎林金街购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卢**、被上诉人密山农商银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赵**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鸡东金街购物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虎林金街购物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将案件发回重审或改判为“从2016年3月26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按照月利率7.4‰计息”。事实及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截止目前,上诉人尚有450万元本金未到还款期限,即使被上诉人提前单方收回借款,也应当按照双方借款合同约定履行通知义务,而且不应从2017年3月2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照逾期罚息计算利息。
密山农商银行辩称,原审判决对利息的判项并无不当。上诉人对750万元贷款的还款方式没有异...(本文书还有29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