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柳*湖旅游度假区七里桥街道七里桥社区居民委员会与被告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七里桥社区的法定代理人李**、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吴**的委托代理人曾*、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七里桥社区请求本院判令:1、确认双方签订于2006年3月16日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2、七里桥社区向吴**返还购房款68000元;3、吴**向七里桥社区返还柳*湖七里桥社区综合楼**单元**号(面积85.3平方米)住宅房屋一套;4、对方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吴**辩称,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本人所购的房地产在起诉之前已经被政府依法征收,诉争房产物权归政府所有,七里桥社区不具备请求返还房屋的诉讼主体资格;七里桥社区要求返还房屋,于**、法律没有依据;请求依法驳回七里桥社区的诉讼请求。
根据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和举证、质证情况,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00年,常德市武陵区七里桥社区居民委员会(现名为柳*湖旅游度假区七里桥街道七里桥...(本文书还有23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