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张*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陈**与被告张*委托代理人张**、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400元、误工费4000元、护理费1200元、营养费500元,共计6100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5月15日,原告到柏梓镇四合村柠檬基地当管理,基地之前的管理王*好在与原告办交接手续时,给张**造了4590元的工资。2017年7月,张**找原告要钱,原告称要找王*好和老板要,于*二人发生抓扯,但均未受伤。2017年8月7日,张**的儿子张*将村社干部请到原告的办公室调解。在调解的过程中,被告张*要求原告就张**的工资票据出具收据,因原告未同意。...(本文书还有18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