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诉被告铜川交通大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被告铜川交通大厦有限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郑**诉称,自2013年起,原告一直向被告铜川交通大厦有限公司供应干菜、调料等货物。期间原告如约向被告供应了货物,每次送货都是由被告单位员工与原告进行结算。但被告在支付了部分货款后,现仍拖欠原告货款197386元。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一、被告铜川交通大厦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货款197386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郑**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以支持其诉讼请求:
1、郑**身份证复印件及铜川市耀州区永安路街道南街村村委会、铜川市公安局永安路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原告身份状况、以及郑**曾用名为郑*涛的事实。
2、供货单据,证明被告拖欠原告的货款数...(本文书还有12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