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硕公司”)与被上诉人孙**、钟**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12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
2018年1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安硕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褚**,被上诉人孙**、钟**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安硕公司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2017)沪02民初****号民事判决,依法驳回被上诉人的原审诉讼请求。二、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孙**、钟**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孙**、钟**的损失是由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等其他因素所导致,与上诉人安硕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1、被上诉人孙**、钟**的损失是由证券市场系统风险导致,原审认定30%的投资损失扣除比例明显过低。2、孙**、钟**的非理性投资行为也是导致其投资亏损的重要因素。
被上诉人孙**、钟**共同答辩称:1、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一审认定扣除30%系统风险等因素造成的损失是合理的。2、上诉人安硕公司认为投资者非理性投资也是造成损失的原因没有法律依据,投资者的损失是由上诉人安硕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造成的。
孙**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安硕公司赔偿其...(本文书还有53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