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阳**对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请求人民法院从轻处罚。
被告人阳**的辩护人胡*认为,双峰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作出的湘军采石场非法占用林用地案鉴定意见书不具有法定鉴定资质,其结论不能作为依据;湘军采石场非法占用的是荒山,且事后缴纳了复垦费,认罪态度好,请求人民法院对阳**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2014年下半年,双峰县湘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开始筹建湘军采石场,并由被告人阳**负责湘军采石场的各项筹建工作。2015年6月16日,双峰县湘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取得采矿许可证。2015年7月10日,双峰县湘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湘军采石场进行工商登记注册,负责人为阳**。在筹建和生产过程中,2014年10月22日、2015年11月4日双峰县林业局二次向湘军采石场、阳**书面送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湘军采石场停止违法采石行为,并告知其在未办理好林地占用审批手续前,不得占用林地。在公司筹建和生产过程中,阳**作为湘军采石场的负责人,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仍然安排湘军采石场的建设、生产,改变了被占用林地用途,造成了非法占用的林地被毁损。经鉴定:湘军采石场非法占用林地38.2575亩,其中国家级重点公益林地21.3165亩,一般商品林地16.9410亩。
2016年7月7日,被告人阳*...(本文书还有513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