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涂**与被告周**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文浩适用简易程序于2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涂**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被告周**到庭参加了诉讼。庭审后调解未达成一致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涂**诉称:原、被告于1999年经人介绍相识,于2000年8月21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1年5月**日生育一女,取名周*乙,现在襄阳市上初中。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加之被告性格暴躁,心胸狭隘,婚后常因琐事发生争执,被告好赌成性,从不顾及家庭,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由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双方多次就离婚事宜进行过多次协商,但未达成一致意见,现双方处于分居状态,为结束这段不幸的婚姻,特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教育费,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1、结婚证1份,证明双方于2000年8月21日登记结婚,属合法夫妻;
2、离婚协议1份,证明2013年双方因夫妻感情破裂就离婚达成过一致协议。
被告周**辩...(本文书还有9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