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撤销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玉中刑执字第370号刑事裁定即对罪犯岩温予以假释。
(二)被告人岩温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40000元。原犯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其中减刑一年零九个月,于2015年3月18日获假释,已执行刑期五年零十个月零二十六天,未执行刑期二年零四个月零四天。总和刑期十七年零四个月零四天,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没收财产140000元人民币,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三)被告人陈**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140000元人民币。
(四)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6992克、手机4部依法没收;查获的非法所得人民币6000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岩温以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陈**上诉称原判事实不清,量刑过重。
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14日,上诉人岩温向一名男子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6992克后,携带该毒...(本文书还有22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