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原告周**与被告杨**于1990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1991年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991年9月**日生育长女,取名杨*甲,现已成家另居,2000年4月**日生育次女,取名杨*乙,现就读于谷城县城关二中。现原告以性格差异,常发生矛盾、吵架为由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之...(本文书还有348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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