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余**与被告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本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2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及其代理人张**与被告陈**及其代理人刘**到庭参加了诉讼,庭审中被告因对原告提供的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及作出处罚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于2013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讼中止,本院依法作出(2013)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0126号民事裁定书,中止本案的审理。2013年9月11日原告向本院提交(2013)鄂襄阳中行终字第00036号行政判决书,申请恢复办案的审理。本院依法于2013年9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及其代理人张**与被告陈**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余**诉称,2012年9月9日,在老河口市和平路鑫旺鞋城门口,原告与被告因搭棚问题发生口角,被告用椅子将原告头部砸伤。原告受伤后被送至老河口市第一医院住院治疗8天,支付医疗费3444.20元。经和平路派出所调解...(本文书还有30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