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与被告李**、王**民间借贷纠纷、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作出(2016)皖0603民初****号民事判决书,xx不服提起上诉,经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16年9月6日以(2016)民06终第****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2月29日、2017年3月2日、2017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代根军、被告李**、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李**、王**赔付借款本金20万元;2、李**、王**承担诉讼费用。案件发回重审后,xx变更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李**、王**偿还借款本金6万元;2、判令李**、王**支付xx代其向刘*、丁**、xxx归还的借款14万元;3、诉讼费用由李**、王**...(本文书还有28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