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与被告张**、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被告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7000元,利息2720.01元(计算至2016年12月27日);2.判决二被告赔偿原告律师费损失6180元;3.判令二被告从2016年12月28日起按照年利率24%支付利息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4.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朱**与被告张**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张**向原告借款80000元,借款期限为6个月,自2016年5月13日至2016年11月12...(本文书还有18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