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冯**、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称,2017年3月21日,贵院依据(2017)陕0113执****号之二裁定书对冯**在该行贷款项下保证金共计90000元进行冻结,但贵院冻结资金系冯**向该行提供担保的保证金,该行对此享有优先受偿权,故申请贵院予以解冻。理由如下:该行与冯**于2015年1月22日签订了编号为91207*****18184号《综合授信合同》,合同约定:该行同意给予冯**90万元的授信额度,其自愿以在该行开立的(户名:冯**,账号*******)作为其借款的质押担保。从冯**将资金存入该账户之日起即视为该账户内的资金移交该行占有,该行的质押权成立。同时约定:该账户不作为日常结算账户使用,其不得划转支取该账户内的款项,在冯**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时...(本文书还有30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