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以下至判决正文简称平安邵阳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欧**、平安邵阳公司的特别授权代理人袁*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诉称:原告的湘e******小车在被告平安邵阳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50万商业第三责险,商业第三责险还附加了不计免赔。2013年6月4日,在保险期间,原告驾驶湘e******发生事故,撞伤行人杨**,事故经邵东交警大队认定,原告负事故全责。事故经邵东县人民法院交通事故诉前调解中心调解,由原告赔偿杨**各项损失共计50781.9元。原告持相关理赔资料向被告理赔时,被告拒绝依法理赔,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保险理赔款50781.9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为支持其主张,原告张**向本院提供了原告身份证、驾驶证、保险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受害第三人杨**病历资料、医疗费小项统计表和...(本文书还有23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