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与被告张**、第三人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及其委托代理人程**、被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刘*、第三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诉称:原告经人介绍认识在梧州市xx路xx号x区**层xx号商铺经营梧州市千木灵芝贸易有限公司(同时经营美罗*际)的被告张**。被告张**称正准备向银行融资并投资梧州房地产,要求原告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原告在被告张**多次游说后,于2016年5月4日先交了购房投资款20000元作为定金给被告张**。2016年5月24日被告张**拿出一份《投资合作协议》,要求朱**补签。该协议约定被告张**为甲方出资20万元,原告与被告张**的另一个朋友李**为乙方共同出资另一半股份20万元,统一交由被告张**负责进行房地产投资及融资。签订协议后,被告张**称李**已经交了13万元,要求朱**继续交款。2016年6月10日原告又再向被告张**交投资款30000元。之后,被告张**一直没有就投资项目的具体内容向原告说明,被告张**根本没有实际履行合伙协议。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张**返还投资款50...(本文书还有483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