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天宇公司)与被告固原金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固原金华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苏天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杨**,被告固原金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俱晓亮、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江苏天宇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工程款共计29150753.39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上述未付工程款自2014年12月1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的利息,前述利息暂计算至2016年6月6日为2245207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甩项工程配合费10万元;上述共计31495960.39元;4、本案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告企业名称原为”江苏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核准原告企业名称由”江苏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变更为”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告具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和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一级、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一级、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宁夏××区)工程施工原告投标中标。原告中标后,2011年12月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进行服装城(金**)工程施工,承包范围为设计施工图(附甩项部分)所有内容,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价款共计118687557.86元。原告完成了服装城(金**)工程施工。在工程全部竣工后,被告先组织监理、施工和物业服务企业对全部住宅分户进行了验收,每户住...(本文书还有62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