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南贝雷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邹*、朱**(以下简称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1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给付所欠物业管理费7146元;2、判令被告支付滞纳金3430.8元(暂计算至2016年8月31日,实际计算至被告支付所欠物业费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1年5月2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协议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位于湘***小区**栋**号房产提供物业服务,逾期缴费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应缴费用的千分之三缴纳滞纳金。被告自2011年12月1日起至2014年8月31日止,未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尚*原告物业管理费7146元,原告多次张贴公告、电话及上门催收,但被告拒不缴纳,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相应的物业费;关于滞纳金,合同约定每...(本文书还有14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