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姜**与被告许**、任**、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下称平安财保芜湖中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曹*亚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5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的委托代理人宋**,被告许**,被告任**、周**及其共同的委托代理人瞿**,被告平安财保芜湖中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姜**诉称:2013年9月17日20时30分,许**驾驶皖b******号小型轿车沿320省道由枞阳县汤沟镇驶往会宫镇途中,行至96.20km处超越前方车辆时,与相对行驶的任**驾驶的皖h******号小型轿车相碰撞,造成许**、任**以及皖h******号小型轿车上乘客钱将龙、姜**、姜**、钱进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许**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任**负次要责任,姜**等乘客不负事故责任。姜**经铜陵市立医院治疗,花去医疗...(本文书还有21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