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诉被告蒋**、谢**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尹*、被告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二被告2015年,原告经被告介绍,找到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众泽人力资源信息咨询中心给女儿朱*丹办工作,该公司收取了原告13万元费用,后双方自愿解除了中介关系。被告蒋**自愿承担还款义务,退给原告6万元,并出具承诺书一份,承诺分四次清偿原告剩余7万元尾款。但时至今日,被告蒋**并未履行承诺。由于被告谢**与被告蒋**为夫妻关系,该笔债务应为二被告婚内的共同债务,理应由二被告共同偿还。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蒋**辩称,1、原告在诉状中称原告与中介公司自愿解除合同与实际不符。2、虽然被告给原告出具了还款承诺书,是因为人力信息资源公司法人王*出现了意外,...(本文书还有13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