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银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军伟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7年11月16日作出(2017)宁01刑初****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军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查明,2016年12月6日晚,被告人张军伟、张飞飞与朋友肖**等人到银川市××区三期门口的非凡ktv烤吧喝酒。次日凌晨,张军伟与在该店另一包厢喝酒的被害人马某某因琐事发生争执,马某某殴打了张军伟。后张军伟、张飞飞等人乘出租车回到金凤区盈南村出租屋内,张军伟携带一把折叠刀,张飞飞携带一把红色砍刀返回非凡ktv烤吧寻找并欲报复马某某。在非凡ktv烤吧对面路边,张军伟持折叠刀捅刺马某某腹部,致马某某倒地。被害人晁某某上前阻止时,张军伟持折叠刀捅刺晁某某,又持刀捅刺已经倒地的马某某。张...(本文书还有8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