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与被告张**、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陈*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张**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5年10月2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息2分计算。2、被告陈*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月21日,张**以做生意需要开支为由向原告黄**借款,原告黄**与被告张**、陈*当日签订借款协议1份,口头约定月息2分,陈*在担保人上签字。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在合理期限内清偿债务,被告拒不履行还款义务。为此,原告诉至本院。
被告张**、陈*未到庭应诉,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款协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本文书还有129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