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与被告陈**、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冯*审理。2016年5月3日该案变更承办人,并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吕*娇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人民陪审员董秀坤、人民陪审员费秀云参与评议,于2016年12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廖**经公告送达,未到庭。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本金5,000,000元及利息2,170,000元(利息暂计至于2016年3月1日),以上合计7,170,000元;2、请求判令二被告支付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3年5月25日,二被告因资金周*困难,向原告借款5,000,000元,双方约定月利息2%,借期为3个月,原告已通过银行转帐方式转到被告二的农业银行...(本文书还有18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