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杜**、柳**因与被上诉人杨**、原审被告沈阳信达制带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2016)辽01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1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杜**、柳**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被上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1.借款事实不存在。双方没有签订任何借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也没有通过银行转账等留下任何出借证据。我方之所以给对方出具借条,是因为对方带着一帮人去沈阳信达制带有限公司闹,我方也了解陈*洁的钱多少是从这些人处借来的,为避免出事端才无奈出具此条。2.本案涉及刑事非法集资,涉嫌非法集资案的嫌疑人陈*洁与被上诉人之间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上诉人与陈*洁也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三者之间关系错综复杂,本案不应在刑事未予结案的前提下草草了结。3.被上诉人与陈*洁共同经营非法集资业务,应当移送刑事案件予以调查。
杨**辩称,1.杨**于2012年至2013年分23笔通过现金支取和银行转账向杜...(本文书还有42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