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麟游县环境卫生管理站因与上诉人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均不服麟游县人民法院(2017)陕0329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麟游县环境卫生管理站的委托代理人刘**、上诉人李**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麟游县环境卫生管理站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驳回李**的诉讼请求;2、二审诉讼费由李**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属协商解除,但判决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系错误;2、一审法院判决其赔偿李**医疗费及扣发工资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3、一审法院判决其支付李**垫付的养老保险金属错误。
李**上诉请求:判令麟游县环境卫生管理站支付其失业保险待遇21420元,工伤医疗期间工资3600元,休息日加班工资91520元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14520元,高温防暑降温费15345元和取暖费6600元,未签订劳...(本文书还有29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