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与被告王**、王**、苏**、福建省晋江市内坑鸿新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庄**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王**、苏**、福建省晋江市内坑鸿新建材有限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王**、王**、苏**、福建省晋江市内坑鸿新建材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黄**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同)95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暂计至起诉之日止为35万元(逾期利息自2015年1月17日开始计算,按照月利率2%计付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判令四被告向原告支付原告为追索本案债务而支出的律师费10000元;3、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1月15日,被告王**、王**、苏**、福建省晋江市内坑鸿新建材有限公司与原告黄**签订了一份编号为20150115-01号《借款协议》。该《借款协议》约定四被告向原告借款本金900万元,借款期限自2...(本文书还有23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