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永康市嘉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告蔡**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由审判员诸建英独任审判,于2018年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永康市嘉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永康市嘉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2016年1月至2017年12月物业管理费人民币5,632元;2、要求被告支付滞纳金人民币1,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为原告所管理的上海市嘉定区嘉唐公路**弄xxx号**室房屋业主,依据约定,电梯住宅按每月每平方米2.8元标准收取物业管理费。被告拖欠自2016年1月至2017年12月止物业管理费5,632元,虽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迄今未付。
被告蔡**辩称,确实没有支付该段时间的物业费,金额无异议,原因如下...(本文书还有8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