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宝鸡市黄河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河公司)诉被告宝鸡市美佳乐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美佳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罗*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河公司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美佳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河公司诉称,原告向被告供应货物,但被告货款一直未付清。2005年3月2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宝鸡美佳乐超市欠黄河酒业批发部已销售货款12962.10元。后被告分别于2005年6月、2006年1月、2007年7月还款1944元。余款至今未予清偿。现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1018.10元、利息3655.11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
被告美佳乐公司未答...(本文书还有10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