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党**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清姜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党**及委托代理人王**,被告委托代理人陈**、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在被告处投保了国寿99鸿福两全保险主险,保险金额20000元。并在主险基础上投保了附加住院医疗保险,保险金额5000元。2012年11月7日6时30分许,原告在渭滨区石嘴头路段发生车祸受伤,花费医疗费55150.78元。后原告向被告索赔保险金时,遭其拒赔。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民诉法》、《保险法》的规定,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保险金5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根据保险合同条款,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要求依法驳回原告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1年10月9日,原告在被告处投保了国寿99鸿福两全保险主险,保险金额20000元。同时投保附加住院医疗保险,保险金额5000元。2009年11月9日,原告向被告出具一份《转投保...(本文书还有23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