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法网提供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及两高文件、地方法规、政府规章、部委规章、部委规范性文件、部委事务性文件、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法律及人大文件、法律知识查询、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文件、合同范本、司法案例、找律师 预防交易风险
保障资金安全

案例研究  | 法规  | 律师  | 律所  | 法院  | 合同
背景颜色:
字体大小: 特大
原告党**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历史案由>>债权纠纷>>保险合同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14)渭滨民初字第*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14-05
  •  
  • 【案例概要】

    原告党**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清姜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党**及委托代理人王**,被告委托代理人陈**、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在被告处投保了国寿99鸿福两全保险主险,保险金额20000元。并在主险基础上投保了附加住院医疗保险,保险金额5000元。2012年11月7日6时30分许,原告在渭滨区石嘴头路段发生车祸受伤,花费医疗费55150.78元。后原告向被告索赔保险金时,遭其拒赔。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民诉法》、《保险法》的规定,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保险金5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根据保险合同条款,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要求依法驳回原告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1年10月9日,原告在被告处投保了国寿99鸿福两全保险主险,保险金额20000元。同时投保附加住院医疗保险,保险金额5000元。2009年11月9日,原告向被告出具一份《转投保...(本文书还有2390字未显示)

     

    如果您想了解更多内容(依法屏蔽的信息除外),请登录

    免责声明: 本网站登载的信息均来自于中国裁判文书网等依法公开的信息,仅对相关网站依法公示的信息向用户如实展示,并不主动编辑或修改被所公示网站上的信息的内容或其表现形式。受限于现有技术水平、各信息来源网站更新不同步等原因,不对文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负责。 请您在依据汇法网服务相关信息作出判断或决策前,自行进一步核实此类信息的完整或准确性,并自行承担使用后果。若案例中涉及到您的相关信息,需要加以屏蔽,请 点击此处 我们尽快为您处理。

    汇法网

    扫描二维码,与汇法网微信互动

    推荐律师更多>>

    林琼
    林琼邀请
    擅长领域:
    案例:(2185)例 合同:(8740)个
    陈安定
    陈安定邀请
    擅长领域:
    案例:(1080)例 合同:(4320)个
    卢愿光
    卢愿光邀请
    擅长领域:
    案例:(875)例 合同:(3575)个
    任立华
    任立华邀请
    擅长领域:
    案例:(387)例 合同:(1600)个
    王军强
    王军强邀请
    擅长领域:
    案例:(290)例 合同:(1160)个
    信用风险咨询
    异议处理
    微信客服
    QQ客服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