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白**、白**、白**、白**、高**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中牟县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通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白**、白**、白**及五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被告联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赔偿五原告丧葬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8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3月1日16时许,蒋**在本村××××路西边拾杨*枝,突然被告所管理、收益、使用过的一根年久不用,疏忽管理的通信专用线杆突然倒了,齐地面而断,现场人没有见到线杆上有钢筋,线杆为水泥制品,重量大,倒地时砸住蒋**的头部,蒋**当场死亡,线杆还压住受害人的身体。120到场时,蒋**已经没有生命体征。中牟县公安局万滩派出所到现场并做了简要调查,村干部也到场。事后原告家属找到被告要求处理此事,被告派工作人员到现场确认是被告的线杆,并说明此线杆已经很长...(本文书还有31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