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姜**因与被申请人齐齐哈尔市海通建筑材料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黑02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姜**申请再审称:姜**与海通公司签订的矿山转让合同未经矿产资源部门审批,违反法律规定,应当认定合同无效。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本院经审查认为,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碾商再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姜**支付海通公司剩余款项210万元及违约金541800元。该判决生效后,...(本文书还有5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