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李*因与被申请人李**、陈**、一审原告孙*、一审被告孙**、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兴安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黑02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根据李**、陈**的身份信息可以计算出,李**在2015年8月25日死亡时,李**59周*、陈**56周*。李**、陈**为农村户口,有承包土地作为收入来源,其提出的被抚养人生活费的主张缺少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证据证明。原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李**、陈**在李**死亡时均不满60周*,在无证据证实其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情况下,原审法院判令李*支付李**、陈**二十年被抚养人的生活费,属适用法律错误。并且被抚养人的生...(本文书还有7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