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韦**与被告海南滨海国际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韦**的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海南滨海国际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海口市凤翔西路苏海楼**楼**号房屋的房屋所有权归原告所有;2.判令被告协助将海口市凤翔西路苏海楼**楼**号房屋的房屋产权过户至原告名下,并为原告向房管部门办理前述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原告名下的房屋权属证书;3.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1994年11月11日,原告和被告就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海口市××路号房屋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该房的建筑面积65平方米,按每平方米2000元计算,则房屋总价为14.3万元,原告须于1994年11月10日前向被告支付13万元,被告承诺在1994年11月10日前将涉案房屋交付给原告,并在合同中约定”被告在房屋交付之日起3个月内...(本文书还有22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