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诉被告张**、丁**、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胡**,被告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丁**经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决三被告连带归还原告欠款本金人民币200000元及相应利息人民币24000元。事实和理由:2014年4月28日,被告张**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0元,借期一年,月利息为1%,由被告丁**、刘**作担保,当天原告将该款通过转账方式转到张**指定账户。张**支付了2014年5月至2015年2月的利息。还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催要,被告张**没有偿还欠款。
被告刘**辩称,本人与丁**都是担保人,对原告起诉事实无异议。
被告张**、丁**未到庭应诉,未提交答辩意见,亦未提交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张**、丁**经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本文书还有12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