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与被告南通中厦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公司)、河南康臣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臣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樊**、被告南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康臣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441868.07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6月27日,原告以河北东洲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洲公司)名义与被告南通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承包由被告南通公司承建的安阳大上海国际温泉广场(以下简称温泉广场)项目的3#楼砌体和2#\3#楼抹灰,原告是实际施工人,被告康臣公司系温泉广场项目的发包人。2016年初工程完工,经核算并经被告确认总工程款为3228935.678元,二被告已付工程...(本文书还有28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