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诉被告杨**、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杜继霞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杨**、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许**诉称,被告经营五金交电门市,从2010年开始原告向被告的门市出售工地用小推车。2015年12月17日原被告经过对账,被告欠原告货款139000元。2016年1月底被告偿还原告3万,下欠109000元至今未还。此债务属于二被告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承担偿还责任。依法判令二被告连带偿还原告欠款109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杨**、李**辩称,欠原告货款109000元是事实,但购买的原告小推车配件现在还有两三千元的货,原告当时称卖完才给货款卖不完还是他的货,所以两三千元的货应抵扣货款。
经审理查明,被告杨**、李**经营五金交电门市,从2010年开始原告向被告的门市供应销售工地用小推车。201...(本文书还有7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