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仝其超与被告郑州中贯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贯公司)、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仝其超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中贯公司、王**经依法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仝其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154100元,及起诉之日至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2、本案所有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王**系被告中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5年起,被告王**以被告中贯公司经营急需资金为由,多次向原告借款,借款后出具了借据。2017年4月3日,被告将多张借据汇总后给原告出具借据一张,借原告154100元,承诺2017年5月1日前还清所有借款,并承诺2017年4月6日前先还清50000元借款。原告为帮助被告,将154100元交付给被告王**用于其公司经营,但二被告至今仍未按计划还款,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被告中贯公司、王**未作答辩,未提供证据。
原告仝其超...(本文书还有9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