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22日,余**的代理人向乌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因余**提交的资料不全,乌市人社局向余**开出补正材料通知书。余**补齐材料后,乌市人社局于2015年9月17日向其开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通知书。乌市人社局认为,余**在大湾南路特警××支队路段测试维修车辆时,发生被追尾的交通事故。余**闯入特警八支队大门,守卫特警为制止其擅闯行为而开枪并击中其背部至其受伤。其受伤的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认定工伤或第十五条视同工伤的情形。2015年12月8日,乌市人社局作出乌人社*******不予认定工伤决定。2015年12月10日,乌市人社局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送达余**。余**不服,向自治区人社厅申请行政复议。自治区人社厅于2016年3月15日作出新人社复决字(2016)17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乌市人社局乌人社*******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余**不服,诉至原审法院。
原审法院认为:...(本文书还有28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