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新乡市英姿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姿公司”)与被告贰仟家汽车新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贰仟家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英姿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范**、被告贰仟家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英姿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代收的货款21731元及损失(损失从2016年10月15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0‰计算)。事实与理由:2015年,原告通过被告在辉县的贰仟家物流对外发货,双方约定货物送到后,由被告代原告接收货款,再由被告将货款交付给原告。最初被告依照约定将收回的货款交付给原告,但2015年7月之后的运输单上的货款经核算共计21731元,经原告多次讨要,被告至今未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被告贰仟家公司辩称,1.原告所持有的运输单没有加盖被告的公章,也没有经办人的签字,并非被告公司的物流单,原、被告双方不...(本文书还有22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