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至2015年间,被告人张*某在担任新乡市旅游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9次,非法收受相关单位人员所送财物共计56810元,现分述如下:
1、2011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张*某在新乡市人民路行政服务中心**楼南边其办公室,以在工作中给予照顾为由,收受新飞旅行社负责人刘*1现金1.7万元。
2、2012年1月的一天,被告人张*某在新乡市辉龙花园***小区c区**号楼**单元附近,以在工作中给予照顾为由,收受新飞旅行社负责人刘*1现金1万元。
3、2012年冬天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张*某在新乡市开元名都大酒店附近,以在新乡市开元名都大酒店申请五星级酒店工作中给予照顾为由,收受开元名都大酒店员工许*胖东来购物卡5000元。
4、2014年12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张*某在新乡市辉龙花园公务员c区南门口,以在新乡市开...(本文书还有33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