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证实上述指控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了报案材料等随案移送的相关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三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殴打、恐吓等方式向被害人索要钱财,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薛*甲对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
被告人薛*甲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薛*甲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亦无异议,但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一、被害人时某某仅向薛*甲支付了2000元,欠条所载18000元并未实际支付,故应对薛*甲以敲诈勒索罪未遂处理;二、薛*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说明情况,并积极配合调查,应当认定具有自首情节;三、薛*甲已退还违法所得,并已取得受害人谅解;四、薛*甲一贯表现不错,无不良记录,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小,且自愿认罪,真诚悔罪,易于教育改造。综上,根据被告人薛*甲以上从宽情节,建议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被...(本文书还有219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