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沈阳荣富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赵**被告沈阳荣富置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郭**、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向被告购买位于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沈新西路房屋一处(建筑面积196.57平方米,总计购房款为1927954元)。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后,被告于2013年11月1日将涉案房屋交由原告使用,2017年2月16日原告取得涉案该房屋的房屋产权证,根据双方合同约定,被告办理房屋产权证迟延了661日,为此被告应当分别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5488元。现原告诉至贵院,1、请求贵院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25488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一、原告未在诉讼时效期间主张权利,已丧失胜诉权。《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办理房产证的期限为交房后540日内,出卖人将办理权属登记所需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房产局备案。本案中,被告交房日期为2013年11月1日,原告理应在2015年4月24日(交房后第540日)知道产权证办理发生...(本文书还有14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