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沈阳荣富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赵**被告沈阳荣富置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郭**、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在被告处购买了位于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沈新西路房屋一处,建筑面积66.52㎡**房款总价275273.06元,并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于2013年10月31日为原告出具准入住通知单,将涉案房屋交由原告使用,但由于被告原因直至2017年1月11日原告才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被告已构成违约。故诉至法院,1、请求贵院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3451.92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一、原告未在诉讼时效期间主张权利,已丧失胜诉权。《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办理房产证的期限为交房后540日内,出卖人将办理权属登记所需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房产局备案。本案中,被告交房日期为2013年10月31日,原告理应在2015年4月23日(交房后第540日)知道产权证办理发生逾期,...(本文书还有14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