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马**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琴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2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委托代理人俞**,被告马**及委托代理人吕**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4年11月,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05年3月4日登记结婚。2006年1月**日生育一子马**某。由于婚前了解不深,无感情基础,婚后被告长期猜疑原告有**,为此双方经常吵闹。2013年5月,原告起诉离婚,因被告想独吞夫妻共同财产,故意刁难不同意离婚,原告遂撤诉。后被告仍殴打原告,原告无法忍受这样的夫妻生活,故诉至法院,请求:一、解除双方婚姻关系;二、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每月1000元;三、依法分割家庭财产,其中,1、分割133.83平方米房屋补偿款346444元的一半;2、分割青苗补偿款212700元的一半;3、被告返还原告金银首饰40克(黄*)、5.7克铂金项链一条;4、婚前原告购买的海尔冰箱一台、华帝煤气灶一个、煤气罐一个、大理石餐桌一张...(本文书还有32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