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曾**、曾*、杨*、杨*诉被告资溪县富民石材花岗石厂、付**、资溪县双峰石材厂、林*、中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李**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曾*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郭**,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的法定代理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资溪县富民石材花岗石厂、被告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被告资溪县双峰石材厂、林*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章**,被告中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第三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曾**、曾*、杨*、杨*诉称,2016年4月3日,被告付**因其单位工作需要临时向被告资溪县双峰石材厂借用员工杨*前往被告中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铅山行政中心项目工地工作,因该工地没有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在...(本文书还有141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