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4日8时10分许,潘**驾驶冀c×××××号小型轿车沿绥中县东戴河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与××大街交叉路口时,在超车过程中与沿东戴河大街由南向西左转弯行驶的韩**驾驶的无牌照四轮机动车(车上乘员赵**、刘**、赵**)发生碰撞,造成四轮机动车的乘员刘**、赵**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绥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16年8月10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此事故由潘**和韩**负同等责任,赵**、刘**、赵**无责任。冀c×××××号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岛市山海关支公司投保商业三者险及不计免赔。
另查明,原告刘**受伤后于2016年8月4日...(本文书还有163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