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天津市万顺兴业线缆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京电伟业兴电缆厂(以下简称“伟业兴电缆厂”)、北京炎隆歆韵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炎隆歆韵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9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伟业兴电缆厂的法定代表人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炎隆歆韵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天津市万顺兴业线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伟业兴电缆厂给付原告货款16621062.3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16621062.3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26日起至被告实际清偿款项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2、被告炎隆歆韵公司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9月,原告与被告伟业兴电缆厂、炎隆歆韵公司签订《协议书》,三方一致确认截止2016年8月26日,伟业兴电缆厂尚欠原告货款等...(本文书还有12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