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陆**因其他城建行政行为一案,不服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浙0191行初****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1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陆**于2017年8月9日诉至原审法院,请求:确认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下沙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下沙街道办事处)将陆**的房屋实施危房鉴定的行为违法,由下沙街道办事处承担本案诉讼费。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20日,浙江瑞邦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受下沙街道办事处的委托,就下沙街道文教路**号房屋(指下沙街道文教路**号连体房屋,含陆**户文教路**号房屋在内)作出2016a1-a10352-6号鉴定报告,载明:文教路**号房屋危险性鉴定等级评定为d级;承重结构承载力已不能满足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出现险情,构成整幢危房,建议整体拆除。
原审法院另查明,2017年2月28日,下沙街道办事处将涉案房屋拆除。陆**对拆除行为不服,向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于2017年6月30日作出复...(本文书还有138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