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州中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明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冯**、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和被告于2015年2月15日签订《消防工程施工合同》一份,被告欲将航空港区富士康(大寨)文化商业设施建设项目发包给原告,合同第七条第一项约定:“无预付款,签订协议乙方提供给甲方壹拾万元的履约保证金,进场20日后退还。如果项目2015年3月底以前不能开工,甲方应及时退还履约保证金”。原告于2015年2月15日向被告支付10万元履约保证金。被告至今没有履行合同约定,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没有退还原告10万元的履约保证金。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履约保证...(本文书还有109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