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3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葛**偿还李*生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5500元(利息以50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15年2月10日起计算至2016年12月9日),嗣后利息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诉讼费用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葛**向李**借款50000元,未出具欠条,经原告多次索要,2015年2月2日,葛**为李*生出具欠条一份,记载借款50000元,约定2015年2月10日前偿还,并由担保人王*签字担保。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索要未果,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葛**未出庭,未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因葛**未出庭,本院对李**举示的证据进行审...(本文书还有12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