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与被告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乡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东乡支公司)高度危险活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被告谢**,被告人保东乡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谢**赔偿原告医疗费4753.97元+280元,后续治疗费1000元,误工费17379.6元(144.83元×120天),护理费2331.3元(77.71元/天×30天),营养费1800元(30元/天×60天),住院伙食补助费2100元(100元/天×21天),交通食宿费420元(20元/天×21天),鉴定费3200元,残疾赔偿金53000元(26500元/年×2年),精神抚慰金5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6692.8元(女儿15岁+儿子13岁,16732/年×4年×10%)。合计人民币97957.67元。2、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乡支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3、本案...(本文书还有2371字未显示)